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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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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财会〔2014〕2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布规则(暂行)》(粤财会函〔2013〕65号,以下简称《机构公布规则》)和《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公布规则(暂行)》(粤财会函〔2013〕66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公布规则》) 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培训

2014年广东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

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18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2.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3.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4.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5. 2013年、2014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内容。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四)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五)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行为的,培训内容可在以上基础上自行确定,并按照《用人单位公布规则》的有关规定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三、培训形式

(一)培训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可积极采用远程教育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查看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报名方式。省属会计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名或个人报名,参加2014、2015年省财政厅公布的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2014、2015年经省财政厅公布的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可在广东省财政厅网站(www.gdczt.gov.cn)“会计管理”栏目查询。选择远程教育方式的,网上学习时间为24小时。

各地持证人员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四、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的要求。培训单位应认真遵守《机构公布规则》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课件和学员资料。用人单位应认真遵守《用人单位公布规则》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并报送有关文件、课件和学员资料。

(三)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的公布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接受社会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规定》的有关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将在本地区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2.加强监管考核。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不符合财政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进行处理。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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